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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项目揭榜制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9    点击数:

湖北省科技项目揭榜制工作实施方案

鄂科技发重〔20198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 号)要求,为充分利用省内外科技资源攻克制约湖北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揭榜制项目领域

科技揭榜制项目应聚焦湖北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成果,特别是《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十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832 号)确定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卡脖子”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支持社会公益性、行业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

二、揭榜制项目类型

科技揭榜制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

1. 技术攻关类。主要由省内企业提出技术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外符合条件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

2. 成果转化类。主要由省内外拥有科技成果的单位提出转化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三、发榜方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是指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主要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卡脖子”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3.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4.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发榜方。是指需要依托企业实施自有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主要为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科研任务的基础条件,在“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拟转化的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湖北省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2.拟转化的成果知识产权明晰,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对湖北省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3.拥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科技成果转化;

4.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揭榜方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揭榜方。主要为省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组成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充足的研发投入、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

2.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

3.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主要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较强的成果推广应用队伍,能积极开展示范应用;

2.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3.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4.无重大违法行为。

五、工作流程

揭榜制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论证遴选、对接揭榜、资金拨付、项目监管等关键环节。

1. 需求征集。省科技厅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集项目需求。项目需求的内容应明确主要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对揭榜方其他条件要求等内容。省科技厅常年受理项目需求,并统一入库管理。

2. 论证遴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入库的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以及推广难度大、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通过门户网站和报刊媒体向社会发榜公告。主要包括以下环节: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现场考察和发榜公告。

3. 对接揭榜。揭榜方按项目要求主动与发榜方对接,细化落实合作具体内容,达成共识;发榜方、揭榜方按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并共同制定发榜项目的可行性方案;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财政资金拟资助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及时发布成功揭榜公告,如有异议,按相关规定处理。

省科技厅将揭榜制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与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4. 资金拨付。在揭榜制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中,甲方支付乙方的资金原则上应占揭榜制项目总投入的 20%以上。省科技厅核实揭榜制项目的总投入和技术合同后,给予技术合同中的甲方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套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配套支持的经费占揭榜制项目总投入的 20%-40%,不超过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资金总额,且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技术合同中甲方的首次资金拨付证明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拨付的凭证之一。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主要用于揭榜制项目的关键技术研发、中试基地建设、推广风险补偿、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

5. 项目监管。根据鄂发〔201828 号文件精神,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六、有关要求

1.省科技厅负责科技项目揭榜制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2.发榜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3.揭榜制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揭榜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或不能完成的,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继续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4.对弄虚作假或骗取省财政资金的行为,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湖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9 7 2 日印发

https://smce.hbut.edu.cn/xygk/xyjj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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